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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1-30 00:00:00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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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持久、扎实有效地开展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进一步加强市级文明校园的创建和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推动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广大师生参与文明校园创建的积极性,把学校建成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坚强阵地。基本原则是:坚持价值引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创建活动全过程;坚持贴近师生,使每一名师生都成为创建活动的实践者和受益者;坚持注重实效,引导创建活动稳步推进、普遍开展,力戒形式主义;坚持广泛参与,把创建活动延伸到班级、宿舍和每个师生员工,夯实校园文明根基。

第三条  文明校园创建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分两个层次:常州市文明校园是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久深入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引导广大师生员工共同把学校建成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创建工作成效突出,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主管部门测评考核,由市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常州市文明校园标兵是全市文明校园中创建成绩特别优异,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特别突出,能发挥排头兵作用,由市文明委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

第四条  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把创建文明校园作为各本地区、本单位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文明校园创建的规划推动、协调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推动创建工作落地落实。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在常高校、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中心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学生为中心,围绕“六个好”的目标要求,重点围绕领导班子建设、思想道德教育、活动阵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整洁优美环境等方面开展工作。在常高校执行省教育厅、省文明办《高校文明校园标准》,中小学以《江苏省文明校园测评细则(中学)(试行)》《江苏省文明校园测评细则(小学)(试行)》为基础,并突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市文明委部署的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

第三章  创  建

第六条  切实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专门负责,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党、政、工、团共同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第七条  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三年规划。每年制定工作计划。从实际出发,明确创建目标、措施及实施步骤,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八条  精心组织师生员工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师生员工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充分调动、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实现创建目标共同奋斗。

第九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确保对创建工作的有效投入,努力改善工作环境和条件。制定相应的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等激励措施,并将创建成效与师生员工的成长进步挂钩。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评价创建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第十条  努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主动参与当地的文明城市建设,在社会志愿服务、城乡结对共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文明礼仪养成教育等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弘扬文明新风,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一条  常州市文明校园评选实行申报评选制,每三年评选一届,面向所有在常高校、中小学校,每一次评选第一年为自查申报年,第二年为审核初评年,第三年为综合总评年。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采取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单位自评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在常高校、中小学校不再纳入市级文明单位评选,已经评选为市级文明单位(含标兵),必须按文明校园标准和评选程序重新申报。2013—2015年度已获得省级文明校园和全国文明校园称号的学校不占用名额,但须申报确认。具体分配名额以第一届市级文明校园预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级文明校园:

1领导班子成员有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 有重大劳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重大不诚信事件;

3. 有重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负面舆情事件;

4. 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5. 有严重违规办学(办班)、违规招生和违规收费问题等;

6. 在全国文明城市建设过程中履职不力,对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

第十四条  市级文明校园的申报、评选程序为:

1. 自查申报。每一届评选的第一年,各学校对照标准、条件及评选年度测评要求进行自我评估,认为符合标准、条件的,可自愿申报;其中,各辖市(区)属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文明办联合向市教育局申报,在常高校、局属学校直接向市教育局申报;由市教育局汇总,市文明办备案。

2. 审核初评。每一届评选的第二年,市教育局、文明办组织力量进行督查考核,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完善。同时,确定初评名单。

3. 综合总评。

①每一届评选的第三年,参与申报的学校对近三年创建情况作出评估,按上述“自查申报”规定程序提交申报表、创建工作总结;

②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文明办根据标准进行初步考查。并对申报学校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后,确定推荐名单,填写申报表和创建工作总结,形成推荐报告统一报市教育局(局属学校上述工作由市教育局直接组织进行),并由市文明办备案。

③市教育局、文明办组织考核。考核采取抽样验收的办法,通过听取汇报、“文明在线”考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市相关部门意见,经公示后形成推荐意见。

4. 审批命名。市文明办汇总考核验收、征求意见和社会公示情况,提出推荐名单,报市文明委审批命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五条  常州市文明校园(标兵)由市文明委命名、表彰并授予奖牌。

第十六条  被命名为市级文明校园(标兵)的,应在单位醒目处悬挂或摆放相应年度的奖牌。

第十七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各地各部门各学校对获得市级文明校园(标兵)的学校及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在获得表彰的当年内,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在年度考核中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八条  凡在市级文明校园(标兵)评选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评选资格外,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已被命名表彰的市级文明校园(标兵),被发现并查实在评选年度内有隐瞒第四章第十四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撤销荣誉称号,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撤销常州市文明校园(标兵)称号,由市文明委批准。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要上缴奖牌和证书,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参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市级文明校园创建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市级文明校园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并每年向市文明委书面汇报。

第二十一条  对市级文明校园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要求包括:

1. 文明校园创建电子台帐制度。在“文明在线”平台上建立电子档案。主要为:学校概况、常州市文明校园评选标准的具体落实情况,重点突出“六个好”等方面的内容。

2. 文明校园随机督查制度。市教育局、文明办组织对市级文明校园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

3. 文明校园分类指导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小学、中学(含职业学校)、高校实行分类指导。引导、鼓励各类民办学校按属地原则,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促进自身健康发展。

4. 文明校园学习交流制度。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校园之间的横向联系,互相学习,促进交流,推动本地区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二条  市级文明校园(标兵)命名表彰取消终身制,按照“扩大覆盖、提升总量”和“能上能下、提升质量”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每届在已有数量基础上,按照“有条件淘汰、按比例递增”的办法,进行动态评估调整。

第二十三条  市级文明校园如变更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在两个月内向市文明委作书面报告。否则,不再保留市级文明校园的荣誉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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